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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行说法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简单解读

谦行说法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简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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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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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行说法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简单解读

【概要描述】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5日起正式施行。就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做了规定。11月5日,本所李广灿律师在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谦行说法会”第十九学上,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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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5日起正式施行。就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做了规定。11月5日,本所李广灿律师在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谦行说法会”第十九学上,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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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从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讲起,就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规定、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或者消极审查的处理、执行管辖权转移后对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问题等问题进行解读。其中,李广灿律师就《规定》第六条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进行了重点解读。解读结束后,对于自身办理案件中值得研究部分还与在场各位律师进行了探讨,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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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灿律师此次对《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既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又深富实践指导意义,对于理解适用该规定以及更好地办理执行异议案件,都具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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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内容: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解读:1、执行异议与复议要书面申请。本条司法解释统一要求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时,应当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对于异议人口头提出异议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的做法,原则上不再采用。这一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程序的规范化水平。

2、异议和复议请求要具体。这里的“具体”关键点在于你要写明对行为提异议还是对执行标的提异议。这里就涉及到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问题。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的时候,是根据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请求来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写的异议请求不具体、明确,就容易混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主要表现为,例如,案外人想提出的是执行标的异议,但是他写的异议请求却表现为他提出的只是执行行为异议,那么法院就会认定案外人提出的是执行行为异议,只会按照《民诉法》第225条规定的针对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进行审查,法院裁定以后,案外人只有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提出复议的权利,而没有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因此,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请求一定要写的明确、具体。

 

(1)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请求一般表述为“撤销或者变更某项执行行为”,具体示例:请求撤销(2016)苏07执恢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2)执行标的异议的异议请求一般表述为“停止或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以下是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异议请求示例:

一、停止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283号鑫四海花园3幢1单元2802号房屋的执行;

二、解除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283号鑫四海花园3幢1单元2802号房屋的预查封。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也会涉及法院的执行行为,因此,异议请求当中除了针对执行标的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以外,最好也要写明对涉及执行标的具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规定。

一、执行异议的立案条件:

1、执行异议应由异议人主动申请提出。这一条件又被称为申请启动原则。即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应当由异议申请人申请启动,不申请则不予立案审查,区别于法院依职权实施的执行监督程序。

2、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当事人指的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不限于执行依据上的当事人,也包括在执行当中法院追加、变更的当事人。执行异议中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当事人以外,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程序性异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异议中的案外人指的是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期限的限制,超过期限后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人只能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本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有具体的规定。

4、异议的提出应当具有特定的事由。异议人不能毫无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异议,应当在书面异议申请中写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立案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1、通知立案。法院在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

2、不予受理。异议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在3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视为异议人放弃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裁定不予受理。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还未受理立案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4、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法院立案后发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救济途径

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思考案例。

案外人甲书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房屋归其所有,应当排除执行该房屋,但是暂时找不到房屋买卖合同,因购房款是在前七八年前转的,要两个月后银行才可打印出来。因此,甲只是提交了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主体材料,无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收的异议申请后,通知甲三日内补足相关证据材料,甲在三日内无法补足。后法院不予受理,但未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因法院未出具裁定,因此甲无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将在两天后拍卖房屋。如果是遇到此种法院消极立案的情况,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解读:本条是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或者消极审查的处理。

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消极处理则向上级法院申请,上级法院还是消极处理再向上一级,直至最高院。

关于第二、三条对于律师的提示:如果认为法院在执行中有问题的,提交给法院的材料的标题尽量带上“异议”两字,这样有可能启动异议程序,法官也会更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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